事关办公用房!福州出台新政!_用地_实施意见_企业

记者从福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获悉,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盘活存量土地,近日,该市出台了《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满足办公用房需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

《实施意见》共十二条,

重点对准入条件、用地规模、税收产出、

开竣工要求等内容进行完善。

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

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

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企业存量用地

适用《实施意见》。

为做好政策衔接,

《实施意见》优化了准入条件,

准入企业保留了综合型总部企业

和持续经营10年以上

(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

且在四城区纳税的企业。

此外,

还明确了用地规模计算基数。

《实施意见》明确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不含10亩),原则上不列入改造范围。具备准入条件的企业对用地规模确有特别要求的,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进一步方便政策的理解操作,有效推动收储工作的开展。

该《实施意见》调整了税收产出,

要求将一、二级地段税收

由1600元/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

提高至200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

三、四级地段税收不变,

分别为12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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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级地段税收调整一致,

均为600元/平方米。

同时,细化税收计取标准,

提出税收含项目建成后楼宇内自有企业

和市域外新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

为进一步纾解老城压力,

该《实施意见》还引导企业

前往三江口、晋安湖周边开发建设总部大楼,

全力构建城市新发展格局。

2020年1月,福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3号),推动了土地收储工作的实施,缓解了一批优质企业在中心城区办公用房紧张的问题,扶持了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原《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6日过期,根据福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对政策施行两年来的情况进行“回头看”,立足新发展阶段,修改完善部分条款,重新制定《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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