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皇帝喜欢抄家,但规定不能一锅端,有三类财产按例可以保留_乾隆_家产_财产

从清代雍正皇帝开始,当官员因贪污、受贿、缺粮缺粮等重大罪行被起诉时,必须没收财产,然后由刑部判刑。

然而,家袭并不是所有人都明白的,值钱的东西并没有随着锅碗瓢盆一起丢掉。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程度的保留。这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三不抄袭”。

一是失散兄弟儿女不抄袭

子女财产分开管理的概念不是近代发明的,在清代很普遍。法律规定,如果官员犯罪被抄家,如果他的子女已经结婚成家,那么这部分财产不属于犯罪者,不属于掠夺官员的财产。房子。

例如,乾隆三十六年,内务部侍郎外郎三哥在一项皇家工程中收受商人贿赂。

三哥有两个兄弟和三个儿子,都在内政部任职。主管大臣请示乾隆皇帝,乾隆下令:“像知仪这样久别重逢的兄弟侄子,与犯罪无关,惯犯一律查处。家财万贯,莫搞事。”联合开会。”

三哥毕竟是旗人,可能有人会认为乾隆会给它一些余地。事实上,哈纳官也享受这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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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九年,安徽巡抚陈怀以瞒报罪受命抄家。他的儿子几年前已经结婚并开始做生意。在考察过程中,当地官员没有干涉他的家庭财产。

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那就是如果犯罪分子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的兄弟、侄子,并故意隐瞒,经核实后,其财产将全部记入官方。

二是家产不抄

古代社会特别重视氏族关系。文人做官,商人发财,都得为家族谋利。尤其是从经济角度来说,一部分钱要用来充实家底。

家产包括祭田、学田、祠堂等。这些财产是家庭共有的,家庭财产不能列入政府搜查的家庭搜查范围。

例如,乾隆三十七年,盐商同文因犯侵害家庭财产罪入朝。知府呈上榜单,问是否没收其家产四顷,祭地十处。乾隆下诏“免其入朝”。

不抄袭家产的前提是类似的。如果官员的家族是做生意的,而官员在家族财产中有股份,那么他应该有的股份,照常审计。比如乾隆四十六年,罪犯蒋全弟有四分之一的家产,后来也被没收了。

看过♬的朋友应该印象深刻。在第十三回中,秦可卿向凤姐倾诉了一个梦想,说道:“趁着今天的富贵,多在祖坟附近多建几亩田地,几亩田地,以备祭祀和补给……有罪,万物皆可入宫,虽官不入,祭业亦衰。子孙归乡务农,有回归,供养可永续。“

这也说明,当时的家庭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家庭搜查。

三是朝廷赐予的东西,不可抄袭。

该规定主要针对高级官员。毕竟,普通人是没有资格接受皇帝赐予的御赐的。御赐是尊贵乃至特权的象征,一般价值不菲,但由于是皇帝赐予,无法估价,也无法在市场上交易。

皇帝赐予的物品很多,有御笔御匾、楹联,也有如意、朝珠等实物。若大臣宅邸因罪被掠夺,家中有御赐,官府就得造书请旨。

乾隆四十七年,闽浙总督陈惠祖因在查处时动用王单旺的家产,故意隐匿不动产据为己有。

陈慧祖出身名门望族。其父陈大佑,乾隆初年名臣。

湖南都督在陈徽祖家乡发现这些御赐后,特作了《御赐陈徽祖父及陈徽祖物品一览表》小册子,上呈乾隆皇帝参考。

考虑到陈大寿的功劳,乾隆允许他所赐的东西都留在陈氏后人手中,并规定,从今以后,凡是刑吏祖上所赐的东西,一律不列入抄家范围。但是,对于罪犯自己捐赠的物品,必须没收在内库。

除了上面规定的“三不抄”外,朝廷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犯人家属留有余地。

官员是社会精英,但也有长辈和晚辈,还要养活一个大家庭。父母双亡,孩子长大成人,但如果父母老了,孩子还小,家产过户后,他们怎么过日子?

为此,朝廷颁布了相关规定,允许保留部分家产,以备家族之需。尤其是有祖母和襁褓婴儿的家庭,更需要人道搜房,否则皇上会臭名昭著。

如乾隆四十三年,江南布政司陶义被捕入“一竹楼诗狱”,罪名释放,家宅被洗劫一空。后来,乾隆得知陶仪家中还有一位82岁的老母,便命知府将部分财产退还给长辈们供养。

当然,一切都不是绝对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官员的犯罪行为。若是背叛、不敬等,别指望额外的善意,只怕最后会连累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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