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尹律师: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_判决_拒不执行_裁定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某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某某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京尹律师: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官说法】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可以从轻处罚。

京尹律师: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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