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售卖光碟一年获利近百万,法院判决!_被告人_光碟_作品

工资还没涨,各大视频网站会员费却又又又又又涨价了,明明充了VIP,还有超级点播等着你,甚至还限制投屏,想看剧到底怎么办有人在需求中发现了“商机”,趁机私刻光碟、倒卖视频资源,短短一年时间收益近百万,也将自己送入了监狱里......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视频网站下载高清影视资源,使用蓝光光碟刻录机自行复制上述影视资源形成蓝光影视光碟,或从他人处购买蓝光影视光碟,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6.7万余元。2020年7月14日,蔡某某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蓝光影视光碟2840张。2020年8月9日、1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从蔡某某的下家处提取蓝光影视光碟202张。经南京市版权局鉴定,上述扣押、提取的影视光碟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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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被告人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大量创作者选择将自己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视听作品上传分享在网络平台,希望吸引更多受众,既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也能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这也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从各大平台下载、复制他人的作品后,或是直接发布在自己经营的平台吸引流量,或是刻成光盘再次售卖,将他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触犯了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蔡某某购买刻录机、电脑、打印机、蓝光打印机、移动硬盘、光盘等设备和材料,通过网络下载影视资源,后复制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96.7万余元,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不法行为,维护版权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京玄武法院

编辑:梵高先生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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