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两男子拉人进群“赚”了三千元,却分别被罚十万元!_网络_网络安全_活动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冯锴 实习生 刘世伟

注意啦!拉人进群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近日,两名小伙子因为“推广”微信群被巨野警方抓获,两人不仅被拘留,还分别被罚款10万元。

2月15日,巨野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副教导员彭源冰向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介绍,警方近期了解到,有人在辖区推广涉嫌诈骗活动的微信群。经调查,警方锁定违法人员杨某、冀某。近日,民警在东明县将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提供帮助的杨某、冀某抓获。经查,自2月4日起,杨某、冀某在明知某微信群从事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窜至东明、巨野等地,以赠送礼品的方式为诱饵邀请群众进群,为上家进行群聊推广微信群200余个,两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

目前,巨野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已依法对违法人员杨某、冀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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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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