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账户多出28万,银行:可能是诈骗,建议报警_张女士_这笔_万元

北京,张女士的账户里,莫名的多了28万元。一位姓谢的女士联系她说自己转错账了,希望她将钱退还。张女士找到存款行要求将钱原路返回,银行建议报警!

张女士遇到了天降馅饼的事,突然收到一大笔钱,不过这笔钱并没有让她感觉太爽,而是像一块烫手山芋,扔不得,吃不得,为退款操碎了心!

事发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张女士突然收到一条提示,她的账户收到一笔28万元的巨款。

莫名的有这么一大笔钱到账,张女士很纳闷,自己最近没有涉及生意,工资也没有这么多钱,这钱是哪来的?

她正为这笔天降横财犯愁,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称姓谢,是公司的财务,有一笔钱不小心转到了张女士的账户里。

张女士刚刚只是收到提示,有28万元入账,但并没有去核实,接到电话赶紧去查实了一下账户,确确实实是多了28万元。

证明刚才打电话的谢女士并没有说谎,估计是马虎了。张女士有自己做人的原则,不是自己的钱不能要。

她赶紧联系存款行,要求把28万元原路返回,但却被拒绝了。钱退不了,因为对方是通过账户姓名把钱打到张女士的账户里的。

她没有权利退回,并说她有可能是遇到了诈骗,张女士吓得赶紧报了警。

民警提醒说,这是一种骗钱的手段,让她不要先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事。

有可能对方在转款时设置了一种延时到账,也就是说,虽然这边显示到账28万,但实际这个钱并没有到账。

这笔钱对方在转账后会选择次日提交,如果收款人信以为真,将钱返回对方,对方会马上申请撤销。

这样收款人就会自己损失一大笔,建议先等24个小时,看这笔钱是否会退回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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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张女士不要联系对方,也不要相信对方说的话。如果对方确实是属于打错了钱,她那边肯定会自己报警。

接着,张女士又收到了民警的第二次提醒,还有另一种可能,是张女士的账户信息被人窃取了,然后利用她的信息资料办理了借款。

对方把这笔钱先转到张女士的账户里,告诉她转错账了。如果张女士按照对方的提示将钱退还,这笔借款就需要张女士自己来还。

张女士忐忑不安,这笔钱退也不是,收也不是!此后张女士不再联系对方,也没有动用这笔钱。

过了24小时,张女士再次查询后,发现这笔钱仍然在账户里,排除了对方骗钱的嫌疑,张女士决定将钱退回去。

还没等到她去退钱,又接到了谢女士打来的电话,警告她如果不尽快退钱,她就涉嫌侵占。声称走法律程序让她退回这笔钱。

张女士接到电话,反而对这个人的身份起了疑心,因为谢女士的电话里说这笔钱是对公的,只不过是在个人账户里转出的。

张女士个人曾在银行工作过五年,对转账业务也很熟悉。按规定转账20万元以上,属于大额转账会受到层层把关,不但需要多次核实姓名账户,还要人脸识别。这么严谨的转账程序,转错账的可能性极小。

为此,张女士又赶紧咨询了专业人士。答复是让张女士谨慎对待,怀疑对方有可能涉嫌通过她洗钱,如果这样的话,张女士本人有可能会受到牵连。

就在张女士进退两难时,又接到了对方的电话,谢女士称,张女士得到的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是违法的。

对方称,如果走法律程序,这笔钱张女士也必须退还,到时候不但一分钱得不到,还要掏诉讼费和律师费,不如给她一部分钱私了。

在不知道对方真实目的情况下,张女士更加不敢贸然把这笔钱返还,但这笔不属于自己的钱拿在手里,果真如烫手的山芋。

对方一看,张女士迟迟不退还钱,觉得她是故意想把这笔钱占为己有,干脆将张女士起诉了。

一、张女士是否涉嫌侵占罪呢?

侵占罪有2个重要构成要件: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2、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

张女士在收到这笔可疑的转账后,已及时报警,并不涉及侵占罪,因为她并没有将这笔2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也没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因此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二、张女士如果不退还这笔钱,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如果对方确实是打错了钱,这笔钱确实属于不当得利,张女士不能占有,应该归还。

三、如果对方涉嫌诈骗,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对方已起诉张女士,请求退还这笔28万元的款项,说明对方不是诈骗。

对方已经将张女士起诉,张女士是否必须承担诉讼费以及律师费?

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可以主动退还这笔钱,并要求对方撤诉就可以了。

你对该案件有哪些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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