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上跑步被撞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_小林_学校_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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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上活动时发生意外,家长起诉索赔10万元,谁该为此担责呢?

基本案情

10岁的小林是某学校学生。2022年3月10日下午,小林去操场上体育课,但当天的体育课并非体育老师在上课,老师要求学生们跑步,小林也参与其中。当小林在操场跑道外的水泥地面跑步时,却不慎和其他跑步学生发生碰撞,结果摔倒受伤。

随后,小林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桡骨骨折。期间小林住院7天,共花费15000元治疗费。学校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60万元和附加精神损害险每人5万元。后经鉴定,小林的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小林家长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小林已年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林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受伤,有权获得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小林在上体育课期间,学校既没有安排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授课,也没有安排好学生在操场专用跑道内进行有序的跑步活动,导致学生跑步时,秩序较为混乱,从而导致小林和其他学生相撞受伤。

因此,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小林的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本案的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学校方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学校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其相关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经计算,小林的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合计1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林88000元。

律师说法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小学生认知能力有限、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一定的预见性。因此,学校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更重,更应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校学生的安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家长先去举证学校存在过错,证明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样学校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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