尬住!婚姻不在借条还在!思明法院这样判→_借款_借条_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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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家乡龙虎灯点亮游子归乡路

Yes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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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

可以成立借贷关系吗?

婚内夫妻之间借款并签下借条

一旦离婚,借条还有效吗?

近日

厦门思明区法院

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展开全文

婚内替丈夫垫付一千万工程款

离婚后,女方提起诉讼...

程老板与周女士

结婚已逾二十载

夫妻俩分别经营了两家公司

2020年

程老板的公司接了个大工程

需要提前垫付工程款

由于资金不足

程老板找周女士周转

周女士替程老板

向工程业务员垫付了1000余万元

随后,程老板的公司

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

并且约定了利息

他也分别在

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

签名按了手印

谁承想,两年后

程老板与周女士离婚了

周女士手持借条起诉到法院

要求程老板的公司

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并且要求程老板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法院审理

周女士向工程业务员转账的代垫金额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条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与工程业务员向周女士出具的代付确认函中的工程费用亦能够相互印证。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

法院认定程老板的公司

与周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实

真实存在

借款发生在

程老板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

款项是用于程老板个人独资的企业

程老板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

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

据此思明法院判决

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

偿还借款10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程老板就上述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爱已成往事

婚内借条还有效吗?

夫妻之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

也是成立的

陈某和杨某离婚时

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其中有一条约定

“男方向女方借款20万元

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

然而,还款期限已过

陈某多次催讨

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甚至对这笔债务屡屡耍赖

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

陈某将杨某告上法院

原来,杨某在结婚不久后

因为与朋友合伙生意各种亏空

借钱无门,资金周转不灵

向陈某提出借钱

陈某虽觉为难

双方登记结婚不久

也没有共同财产

但考虑到夫妻一场就想帮他一把

陈某拿出自己婚前工作积蓄

陆陆续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

转给杨某近20万元

每次借款时

杨某都向陈某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

虽然每次都是真金白银

兑成一纸借条

陈某出于对杨某的爱意

依然无怨无悔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

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因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便重新将借款写进了协议书里

在法官的引导下,陈某和杨某约定在司法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室,陈某想到这些年受过的委屈、吃过的苦,声泪俱下,自己的钱借给外人都必须还,借给丈夫没想到还“打了水漂”。如果是这样,协议又有什么作用呢?

杨某也是面露难色,承认几年来因工作上的困难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过钱,但他委屈地称实际没借这么多,而且说: “本来夫妻间的财产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谓的借与不借。”

最终在律师调解下

杨某与陈某签订协议

杨某承诺分十期偿还借款

并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并且出具借条

法院在认定 “婚内借款”时

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

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比如,夫妻之间婚内借下的钱款,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用于个人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

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整合来源: 厦门日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山东高法、平安鼎,编辑:冻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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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支持:瞿燕飞律师/王欣律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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