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拿好友车钥匙发生车祸死亡,法院判赔!网友:无处安放的钥匙_周某_赔偿_钥匙

有这样一个事件,讲述的是“酒后一男子将朋友桌面上的车钥匙拿走开车上路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事后法院判车主赔偿部分损失”;

事件的起因

事件发生在四川什邡市,周某和廖某是关系特别好的朋友,为了帮助周某,廖某还曾介绍周某到自己家的工厂上班。

周某在生日当天邀请了很多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廖某当然在被请之列,大家在饭店吃喝之后觉得不尽兴,便又跑到酒吧接着喝。

期间廖某曾接了一个电话,客车出去办了点事,回来后随手就将车钥匙扔到了桌上。

酒驾致死

席间周某竟然拿起廖某放在桌上的钥匙驾车离开,在路上车撞到花坛上,后又撞上了路边的消防栓,结果造成了车侧翻,周某因为没有系安全带,从车里摔了出来,当场死亡。

过了一会廖某发现找不到周某,打了几个电话也没接通,后来,廖某接到朋友的电话,说看见他的车在路上出了车祸才知道车被周某开出去了;

后来,交警经过鉴定以后发现,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严重醉驾的程度,而且当时车速特别快,已经超速。

事故发生后,周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觉得儿子是坐廖某的车出去的,现在儿子不在了,廖某应该给予儿子一定的赔偿。

索要赔偿

周某父母的想法,让廖家很不满。因为,在他们看来,车是周某自己拿钥匙开出去的,因为这个车祸,造成了廖某的车严重损坏,如果维修的话,需要8万元左右。

他们本着死者为大的原则,本来想自认倒霉,不想向周家提出赔偿了,没想到对方竟然向自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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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拿出了一万元,但是要求周家写了借款字据,而且态度很不好。这让周某的父母心里很不平,于是将廖某和他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对儿子的死做出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怎么判,廖某到底应不应该对周某进行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廖某是否应该给予周某赔偿,关键要看廖某是否存在过错。

在这件案例当中,廖某随手将车钥匙扔到了酒吧的桌上,这才导致周某取走钥匙,随后出了车祸,因此,廖某自身存在着物品管理不善的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和周某的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廖某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该预知到自己醉驾、超速、不系安全带,有可能会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生命威胁。因此,在主观上,周某是存在严重过错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廖某承担5%的侵权责任,赔偿周某2万2千多元,周某自己承担95%的责任。

讨论:

看到这个判决,很多网友议论纷纷:

有网友认为,是周某自己把人家的车开出去的,这事儿跟人家廖某没有关系,况且又把人家的车撞成那样,现在再问人家要赔偿,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案件中其中一条是说廖某随手将车钥匙扔到了酒吧的桌上,这才导致周某取走钥匙,随后出了车祸,因此,廖某自身存在着物品管理不善的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和周某的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有网友看到这个说:我跟朋友喝酒,车钥匙都特意锁到保险柜里面,而保险柜的钥匙,我又直接吞到肚子里面,这样才放心喝;

当然这个说法就有些说笑的意思,那么我们如果现实中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很多人出门吃饭时都会将车钥匙放在桌子上,这也提醒了我们以后要注意管理好身边的私人物品,要不然哪天不小心出了问题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也有人认为,虽然这事儿是周某的责任,可是死者为大,毕竟人家的孩子已经没有了,给予人家一定的赔偿也是应该的。

确实,如果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赔偿一部分是应该的,但是车主也已经损失不小了,按照实际情况,车主的车辆维修费用也需要8万元,再加上赔偿的金额也要超过10万元了,人家的孩子是没了,但是这承担的责任也不轻了;

最后,对于这个结果还有另外一个疑问,车钥匙属于廖某的私人物品,而周某未经廖某本人同意,私自将其车钥匙拿走并将车辆开走,这个算不算一个问题呢?

如果算问题,那么周某私自开走廖某的车辆可以认定为盗窃吗?

假如算盗窃,那么死者又是不是该承担责任,死者已经不在了,其家属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这个判决,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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