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在哪里开)_计划生育_生育_证明

本文目录

  • 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在哪里开
  • 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 计生证明去哪个部门开
  • 生育证明要在哪里开

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在哪里开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证明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

如果市外迁户人员的,则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证明。

如果属流动人口的,则在其现居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由于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一、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1、生育证明在哪里开,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生育证明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
(2)如果是外迁户人员的,则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证明;
(3)如果属流动人口的,则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 、生育证明有什么用
生育证明的作用如下: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计生证明去哪个部门开

计划生育证明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如果市外迁户人员的,则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证明。如果属流动人口的,则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由于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计划生育有什么好处
(一)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二)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三)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五)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三、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证明要在哪里开

计划生育证明应在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如市外迁户人员,应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证明。如属流动人口,则在当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因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需到当地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者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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