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洪青案和昆山反杀案的区别:一个是正当防卫,一个是故意伤害!_刘某_昆山_减刑

有人把“叶洪青案”与“昆山反杀案”相提并论。我认为,这两个案子,除了都死了一个人,没有其他任何相同之处。

昆山反杀案。

刘某醉驾与正常行驶的于某发生刮蹭,两个人随机发生争执,拳打脚踢中怒火升级,刘某从宝马车上取出砍刀,向于某砍去,于某确实也被砍了,期间,刘某手中刀子掉在地上,于某顺势捡起刀子,向刘某追逐砍杀,最终导致刘某死亡。

这个案子,关键就在于那把刀,刘某拿刀出来,正常人的反应就是“刘某想杀死于某”,而且实际上刘某气势也很嚣张,所以,于某在生命遭遇严重威胁的时候,夺刀反杀,属于正当防卫。

叶洪青案。

二刘与叶洪青因口角之争,上升到拳脚相加,虽然下手挺重,但都是赤手空拳,而且经过旁观者的劝说,他们都没有罢手,只能说明他们都有故意伤害对方、教训对方的强烈愿望。

第一没有凶器,第二都不放手,按正常人的认知,他们三个,谁也不至于面临规避死亡风险的一个必要性,就是一个互殴打架的性质,只是没想到,最后打死了人。所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性,我认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叶洪青案和昆山反杀案,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过程中有无“暴力升级”。

在昆山案中,刘某从宝马车上取来了刀子砍杀于某,这就是暴力升级的一个表现,此时于某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弄死人也不用担责。而在叶洪青案中,是没有这种情节的。

叶洪青案,刘青艺被判无期。无期真的“遥遥无期”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两年以后,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减刑,每次减刑都必须相隔两年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最终服刑时间,最短可以降至13年。

也就是说,如果刘青艺在服刑期间积极表现,是可以通过减刑降为有期徒刑的,是有机会早点回家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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