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明知酒驾仍同乘,发生事故谁来赔?_小王_小李_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五个好友聚会。酒局结束后小李乘坐了醉酒驾驶的小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支付乘车费),导致两人受伤,车辆损毁。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为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小李在出院时要求小王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经济损失,但小王拒绝支付,故小李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

小王辩称,一、本案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二、小李作为案涉车辆乘坐人、小王的共同饮酒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三、小李无偿搭乘小王驾驶的车辆而受伤,应当减轻小王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小王及乘坐人小李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该事故经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不承担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小李与小王之前并不认识,小李无偿搭乘小王的车回家,其在享受无偿帮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因接受无偿帮助而带来的风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小王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在小王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小李应当对小王的驾驶行为予以制止并采取其他安全方式离开,但小李没有制止,而是仍然搭乘小王的车回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和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小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930.35元;小李自负3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小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诉责险费、保全费共计34930.35元。

二、驳回原告小李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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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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