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要!电白一医院被重罚20万_茂名市_行政处罚_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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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通报

电白某医院因环境违法行为

让我们来看看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名市电白区高地精神康复医院:

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对你院进行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精神病专科防治院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发出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39号),拟对你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院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撤回听证申请,视为你院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院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院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院于2023年2月15日在《中华工商时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院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

来源: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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